【第四十三期■發送日期2016年12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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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並支付之團體壽險可否列為保險費?
1-2)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
1-3)
營利事業租地建屋,其房屋折舊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提列。
1-4)
營利事業申報損失,需注意損失是否已實現。
1-5)
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應有實質報廢事實才能列報報廢損失。
1-6)
列報外銷佣金,證明文件須載明給付佣金的約定事項,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1-7)
物流中心或保稅倉庫也可用12%計算貨物輸入、儲存及交付之貢獻程度。
1-8)
醫療院所應誠實開立醫療收據並列報執行業務所得, 以免遭補稅處罰。
1-9)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境內旅館業、航空公司等電腦訂位或訂房作業之加入費、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等,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
1-10)
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扣繳後結束營業,出租人可代為補報扣繳憑單。 2、營業稅
2-1)
營業人申報招待客戶之交通費、住宿費等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應補稅處罰。
2-3)
舉辦消費滿額抽獎活動贈送獎品可免開發票。
2-4)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 ,得於鑑賞期後寄發統一發票與買受人。
2-5)
採用直接扣抵法且符合特定要件之兼營營業人,於年度調整報繳營業稅時,應經查核簽證。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逾限申報遺產稅,不因未收到國稅局催報通知書而得免罰。
3-2)
個人因調職須離開原工作地,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地,得按20%稅率課徵所得稅。 |
3-7)
其他所得及變動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3-8)
支付坐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之家非醫療行為之費用,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及生育費。 4、遺產及贈與稅
4-1)
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的現金或股票股利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
4-2)
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4-3)
終止三七五租約給付之補償費低於標準者其差額不課贈與稅。
4-4)
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放棄利息者非屬無償免除債務免課贈與稅。
4-5)
被繼承人所遺美國豪宅是否可以抵繳遺產稅。
4-6)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 5、其他稅制
5-1)
菸酒稅電子申報系統將自106年1月1日起更改作業系統為Windows XP SP3(含)以上版本。
5-2)
解約取回預付款應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以免受罰。
5-3)
營業人銷售價格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依規定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二、2016教育訓練課程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宗盛可提供BVI、Samoa、Seychelles、Hong Kong、Singapore、Anguilla及Belize等司法管轄區之設立服務。
1-1)
Anguilla
1-2)
BVI
1-3)
Belize
1-4)
Samoa
1-5)
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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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法令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並支付之團體壽險可否列為保險費?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最近有營利事業電話詢問,該公司為員工投保並支付之團體壽險,可否列為當年度之保險費? 該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辦理薪資扣繳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團體規劃或團體彙繳之投資型團體人壽及團體年金保險,非團體保險性質,所以不能適用上開規定。 1-2)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建立正確憑證入帳課稅制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雖以公益及慈善為目的,但當其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代價時,即屬稅法所稱「營業人」,如有未依法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者,應依稅法規定裁處。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例如: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租賃收入、教育訓練收入、出版品買賣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均應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合法憑證,以免違反稅法規定,而遭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11 1-3)
營利事業租地建屋,其房屋折舊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提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空地建屋使用,雖事先與出租人約定租賃期滿拆屋還地,但有關房屋之折舊年數,仍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至於因租約期滿必須拆屋還地時,可依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該項房屋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列為收益處理。 該分局指出,最近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將房屋按10年提列折舊,該公司表示係承租土地自費建屋供營業上使用,並約定租賃期滿後將拆屋還地,所以按承租年數10年提列折舊,惟因與稅法規定不符,該分局乃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重行計算折舊金額及核定補稅。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承租土地建屋使用時,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折舊年數計提折舊,以免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11 1-4)
營利事業申報損失,需注意損失是否已實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事業列報損失,原則上必須是已實現者,才可以申報為當年度損失。 該分局表示,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其他損失100萬元,該公司說明係因103年度銷售商品有瑕疵而賠償客戶之和解金。惟經查核後發現,買賣雙方係於104年初簽立和解書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故該筆損失於103年度屬尚未實現,乃不予認定。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申報損失時必須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11 1-5)
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應有實質報廢事實才能列報報廢損失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時,仍應依規定提示報廢事實證明文件。 該所指出,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時,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至於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於報廢時雖無須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但並非指該類固定資產即宣告當然報廢,仍應具備有實質報廢之事實,方符合列報報廢損失之構成要件,稽徵機關於查核時營利事業仍應提示相關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石慧敏 聯絡電話:05-7820249轉106 1-6)
列報外銷佣金,證明文件須載明給付佣金的約定事項,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企業與國外業者簽訂佣金合約書時,必須特別說明給付佣金的理由,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事項,在列報佣金費用時,若只提出匯款文件,無法證明和公司業務經營直接相關,將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甲公司申報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佣金支出800萬元,經查核認定不屬於公司費用,遭剔除補稅136萬元,甲公司不服並提起行政訴訟。甲公司表示,該年度確實有支付國外乙公司佣金,並有銀行匯款單及乙公司開出的發票為佐證。不過,甲公司沒有提出佣金合約書,且無法證明支付給乙公司的佣金與公司業務經營有關,因此被駁回。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公司雖然提出銀行匯款資料及乙公司開立的發票,這僅能證明甲公司有匯款給乙公司的事實,無法證明乙公司幫忙仲介業務給甲公司,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仍須補稅。 國稅局說明,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企業列報外銷佣金時,應保留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書或是銀行匯付、轉付的證明等文件,如無法檢附證明,這筆佣金將會被剔除。企業無法拿出合約書時,又該如何?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雙方業務往來時,在往來函電或信用狀中,如有載明給付佣金的約定事項,可算是有效的證明文件。另外,企業在列報佣金費用時,就算不是用結匯方式付款,也應提示銀行轉付證明,或收款人收到並存入帳戶的證明。 國稅局最後提醒,依據現行稅法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私人費用,均不得列為公司費用或損失。因此,公司列報佣金支出時,除了保留有關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與經營業務有關,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160 1-7)
物流中心或保稅倉庫也可用12%計算貨物輸入、儲存及交付之貢獻程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委託我國境內物流中心或保稅倉庫之營利事業,代為從事貨物輸入、儲存及交付與我國境內外客戶所產生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之盈餘,該國內營利事業核屬同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稱營業代理人,應就其代理業務範圍內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同法第21條及第41條規定設置帳簿及依規定給與、取具、保存相關憑證,核實計算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之所得額,並依同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代為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補充,若無法提示上開帳簿文據者,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核定境內、外整段交易流程之總利潤,再依發生在我國境內貨物輸入、儲存及交付等交易流程之貢獻程度12%,計算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局舉例,查核甲物流公司102年度代理境外A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A公司之主要產品依甲公司代理申報進口報單記載稅則號別及對應中文貨名為「修造船艇用器材」、「撚線、繩、索及纜,不論是經編辮或經橡膠或塑膠浸漬、塗佈、被覆或套覆,其他合成纖維製」,非屬財政部87年1月23日台財稅第871924181號函規定之電子零組件,無法適用利潤貢獻程度12%,且甲公司未提示在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總利潤之貢獻程度證明文件,故按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核定營業淨利及全年所得額。甲公司不服,提起復查,主張財政部104年7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2310號令,非僅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可適用「貢獻度」規定。 經該局陳報財政部,財政部以105年5月9日台財稅字第10404052130號令,表示境內物流中心或保稅倉庫之營利事業,受外國營利事業委託代為從事貨物輸入、製造加工、儲存並交付與我國境內外客戶所產生之所得,得比照104年7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2310號令之自由港區事業規定辦理。該局以A公司102年度係委託甲物流公司進行貨物輸入、儲存並交付與國內客戶,而A公司在我國境內、外之交易流程對總利潤之貢獻程度之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復查決定准其按貢獻程度12%核算利潤,追減A公司102年度全年所得額。 (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7) 1-8)
醫療院所應誠實開立醫療收據並列報執行業務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醫療院所之執行業務收入主要為全民健保給付收入及就醫者自費收入,其中自費收入因多為現金交付,且多數醫療院所未依規定設置帳簿詳實記載並保存帳簿憑證,收入之掌握較為困難,致常有短、漏報自費收入情形。按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故民眾至醫療院所就診時,除部分負擔之自負額及掛號費外,若另有自費收入者,醫療院所應主動開立醫療收據予患者。 該分局表示,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例行性且持續性工作,其目的在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該分局特別呼籲醫療院所如有短、漏報自費收入之情事,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將依規定處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琪玲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49 1-9)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境內旅館業、航空公司等電腦訂位或訂房作業之加入費、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等,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
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其客戶為境內飯店業,支付國外訂房網站之佣金費用是否須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境內旅館業或航空公司加入國外網站提供之電腦訂位、訂房系統,所支付之加入費、每月系統使用費、每次訂位訂房手續費及給付國外旅行社之佣金支出,因該系統之所有權為國外營利事業所有,國內業者僅有系統之使用權,又其仲介行為完成地係於中華民國境內,故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前揭各項收入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稅,並依同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特別進一步說明,因訂位訂房網站係外國無實體平台,且在臺無分支機構,民眾容易誤認使用該系統提供之服務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該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外國營利事業電腦訂位訂房系統之相關費用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以免受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廖雋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1 1-10)
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扣繳後結束營業,出租人可代為補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房東詢問出租房屋給營利事業使用,該營利事業卻於年度中結束營業,且負責人行蹤不明,致房東每月被代扣繳10%稅款,無法取具扣繳憑單,該項租賃所得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應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但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結束營業,負責人行蹤不明,致房東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可由房東代營利事業補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房東在前揭申報書之扣繳單位簽章處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之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 該局提醒,因為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是為了辦理房東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已扣繳稅款得以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所以房東於任何時間申報,國稅局都不會以逾期申報處罰房東。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2、營業稅
2-1)
營業人申報招待客戶之交通費、住宿費等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招待客戶之交通費、住宿費或餽贈禮物等核屬交際應酬用貨物或勞務,依規定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等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 沙鹿稽徵所進一步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支付費用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因疏忽誤申報前揭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規定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該所呼籲營業人,在未經查獲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銷售稅股蔡宏基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08 2-2)
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營業人甲公司詢問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可不可以申報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司專營投資事業,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收入及股利收入,依法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銷售額免予申報。其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申請退還。至於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規定,是以依法申報銷售額且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為前提;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既不得申報扣抵,當無溢付稅額可退還。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銷售稅課
陳永茂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312 2-3)
舉辦消費滿額抽獎活動贈送獎品可免開發票
某公司會計張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舉辦消費滿額抽獎促銷活動,得獎者可兌換公司一定金額之商品,兌換時公司需要開立發票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產製或購入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商品,依規定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為簡化作業,財政部乃發布函釋規定,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張小姐所任職公司如舉辦消費滿額抽獎活動,贈送得獎人商品,依規定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股長 06-2298050 2-4)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
,得於鑑賞期後寄發統一發票與買受人
李小姐來電詢問,其於網路購物,已付款並收到貨物,網路業者卻沒有隨貨寄送統一發票,是否逃漏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如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而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明白揭示,其於發貨時開立之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給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視或網路購物之消費型態,與實體通路買賣有別,消費者購物時並未確實確認過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意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未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增加銷售業者處理成本,財政部乃發布函釋規定,經營是類型態之營業人,如已於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該交易係特種買賣,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給買受人。 該局提醒,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將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載明於發貨單上,以避免消費者誤解。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2-5)
採用直接扣抵法且符合特定要件之兼營營業人,於年度調整報繳營業稅時,應經查核簽證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如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第6款規定者,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調整報繳營業稅時,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該所進一步說明,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第6款規定,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一)經營製造業者。(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千萬元者。未經查核簽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改採比例扣抵法調整,3年內不得變更。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一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300 2-6)
離島地區雖免徵營業稅,仍應依法開立及取具發票
澎湖、金門、馬祖、蘭嶼、綠島及琉球等地區(以下簡稱離島地區)之營業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凡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惟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7點亦規定,離島地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規定可適用免徵營業稅者,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取得他人原始憑證。 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離島地區之營業人,誤以為既然適用免徵營業稅規定,於進貨時可無須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時亦可免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及申報銷售額,導致被檢舉或被查獲有違章情事,營業人雖無逃漏營業稅問題,但仍有進貨應取得憑證而未取得,銷貨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分別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行為罰。 該局特別提醒,離島地區之營業人,於進、銷貨時切記依法取得及給予憑證,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逾限申報遺產稅,不因未收到國稅局催報通知書而得免罰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無遺囑執行人,全體繼承人均為納稅義務人,負有依限據實申報遺產稅之義務,不得以稽徵機關未填發國稅申報通知書或遺產稅催報通知書,而免除申報義務,其逾期限履行申報義務者,將遭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規定按應納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近來本局查獲納稅義務人林君未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額,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申請人不服,主張被繼承人土地眾多,分散各地,已積極向有關單位申辦免稅證明文件,並未故意怠惰申報,且未收到國稅局催報通知書云云。 本局指出,遺產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自有遵守之義務,縱有相關文件未能備齊之情形,非不得以補正方式辦理,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第1項亦已規定,如有正當理由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展延以爭取餘裕時間,繼承人應隨時注意時效,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受罰。且遺產稅催報通知書,係稽徵機關基於便民服務,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按期申報,以免權益受損,縱未收到通知,納稅義務人亦應於法定期限內申報遺產稅,尚不能以未故意怠惰申報、未收到催報通知書等理由而卸免行政處罰責任。 本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於接獲戶政單位死亡除戶通報後,會主動寄發遺產稅申報通知書及催報通知書予繼承人之一,通常是向戶政單位辦理死亡除戶之繼承人,以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而非寄至被繼承人之戶籍所在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避免因逾期申報而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楊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8 3-2)
個人因調職須離開原工作地,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地,得按20%稅率課徵所得稅
本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上路,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得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本局說明,有關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情形,財政部公告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3-3)
轉讓「預售屋」有虧損時,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本局最近接到民眾甲君來電詢問,其於104年底以2,7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105年因急需資金週轉,欲以2,50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點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依甲君來電所詢,其以2,7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嗣後如以2,500萬元賣出,即有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甲君於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扣除該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惟不得超過申報105年度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若甲君105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106、107及108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3-4)
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近來黃金價格漲跌波動頻繁,不少投資人紛紛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個人從事黃金買賣交易所發生之損益應如何申報課稅? 本局表示,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本局進一步說明黃金出售成本之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式計算,民眾可選擇一種方法計算,但申報時,所有交易必須有一致性。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鄧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5 3-5)
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本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本局說明,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前是按拍賣品種類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外界認為實質租稅負擔率較香港及大陸為重,致我國藝術品拍賣市場低迷。 本局進一步說明,鑑於個人拍賣藝術品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個人銷售飾金之行為相較,均屬非經常性交易(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6%),過去按拍賣品種類所對應行業代號之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標準純益率亦為6%,財政部爰重行核釋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如未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者,
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李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8 3-6)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申報信託所得
近來民眾常利用信託來管理個人財富,但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常忽略相關規定,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受託人注意下列事項: 一、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則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國稅局提出申請編配信託專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二、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 國稅局呼籲,信託行為受託人如尚未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應儘速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並記得於106年2月6日前(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底,因106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至106年2月5日,106年2月5日又適逢假日,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06年2月6日)申報105年度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另外為避免人潮擁擠,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既省時便捷又安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3-7)
其他所得及變動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個人取得之所得不屬於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退職所得者,都屬於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除給付予在中華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及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取得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因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仍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外,其餘於給付的時候均不用扣繳。新化稽徵所進一步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的所得,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受僱從事遠洋漁業在每次出海後一次所分得的報酬或是耕地因為出租人收回或政府徵收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或第11條規定所取得的補償收入,則屬於變動所得,所得人只就所得額的半數申報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應以半數金額填寫。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劉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200 3-8)
支付坐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之家非醫療行為之費用,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及生育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醫藥費及生育費,才能列舉扣除,故支付坐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之家非醫療行為之費用,非屬上開規定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將其配偶於A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所支付坐月子費用80,000元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乃以剔除,並補徵稅額。甲君對上開核定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孕婦於產後到坐月子中心或護理之家接受照顧,除屬醫療行為之支出,得檢具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舉扣除外,其餘支付之住院費、看護費、照顧費、諮詢費、日用品及伙食費等均不屬於醫療行為,所以相關費用不能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 4、遺產及贈與稅
4-1)
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的現金或股票股利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最近有民眾潘先生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 該所說明,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股票,於其死亡後獲配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如該股票發行公司的除權日或除息日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則於日後方始領取的現金股利或獲配的股票股利,仍歸屬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列為債權,併入遺產申報;惟如其除權日或除息日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免計入遺產申報。 該所同時提醒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案件時,應特別留意是否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債權,以免漏報,遭補稅及罰鍰。 4-2)
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已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擴大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服務範圍,提升稽徵機關為民服務品質。 該所進一步表示,遺產稅及贈與稅電子申辦服務自100年9月1日上線,財政部並於同日發布「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納稅義務人可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透過網際網路申辦遺產稅或贈與稅,不受時間限制;為更落實便民服務,財政部業已修正前述作業要點,擴大電子申辦適用對象,如納稅義務人有委任申辦遺產及贈與稅情形,受任人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時受任人得以其自然人憑證申辦。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遺產稅及贈與稅規定申報期限內利用網際網路申辦,若有依規定必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於申辦上傳成功隔日起10日內送達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避免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陳秀平 聯絡電話:05-7820249轉108 4-3)
終止三七五租約給付之補償費低於標準者其差額不課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其終止租約之認定,應以縣市政府核准登記之日期為準。另地主及佃農雙方如經協議以低於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之標準給付補償費者,因其差額非為債務免除情事,不課徵贈與稅。 新聞稿連絡人:營所遺贈稅課王湘惠 電話:04-7274325轉115 4-4)
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放棄利息者非屬無償免除債務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債權人與債務人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放棄利息請求權成立,並未取得利息,如經查明屬實,准免併計各該債權人之綜合所得課稅,至其因調解而放棄利息請求權,尚難謂債權人有藉無償免除債務,以達成無償移轉財產之目的,應免予核課贈與稅。 新聞稿連絡人:營所遺贈稅課王湘惠 電話:04-7274325轉115 4-5)
被繼承人所遺美國豪宅是否可以抵繳遺產稅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未遺留任何現金、銀行存款,因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可否以其所有美國豪宅抵繳遺產稅呢? 本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因此,美國豪宅並非在中華民國境內,故無法受理以該筆財產抵繳遺產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稅款之繳納,原以現金繳納為原則,因此,實物抵繳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本案被繼承人未遺留現金或銀行存款,依前揭規定應可受理實物抵繳,惟該抵繳標的應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為限,該筆豪宅因非屬境內標的物,故無法受理,納稅義務人可選擇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辦理抵繳。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劉青燕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4-6)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不超過2個月為限。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就各期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身後遺有存款100萬元,但是國稅局核定遺產稅280萬元,繳納稅款期限至105年12月25日。倘甲君的繼承人在繳納期限前湊不到足夠的現金繳納該筆遺產稅,因該遺產稅超過30萬元,所以甲君的繼承人可以在繳納期限前向國稅局申請以遺產中存款繳納,也可以就不夠繳納的遺產稅180萬元申請分18期繳納。但是每一期遺產稅都要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105年12月26日)起算到實際繳納之日,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分期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經國稅局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如果有任何1期分期款項沒有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國稅局將會就尚未繳納的剩餘稅款1次發單通知繳納,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5、其他稅制
5-1)
菸酒稅電子申報系統將自106年1月1日起更改作業系統為Windows XP SP3(含)以上版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廢止使用第一代SSL憑證規範作業,自106年1月1日起,若菸酒稅電子申報作業系統為Windows XP SP2(含)以下版本之廠商,請將電腦作業系統升級至Windows XP SP3(含)以上版本,俾利使用菸酒稅電子申報系統辦理菸酒稅電子申報服務,若未升級,自106年1月起將無法使用稅電子申報系統。 該所說明,相關訊息已公告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可至該網站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竹山稽徵所王姮評 聯絡電話:049-2641914轉303 5-2)
解約取回預付款應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若未於取得進貨退出證明單當期提出申報並扣減進項稅額,致虛增該期進項稅額,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支付預付款項時,取得對方開立之統一發票並於當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倘日後合意解約退款,因所收回之退款含原提出扣抵之進項稅額,是應於收回退款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亦指出,營業人原先支付預付款時,已取具銷方營業人所開立之發票,扣抵稅額在先,其事後因交易取消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仍屬營業人間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生之營業稅範疇,自應於發生進貨退出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再次提醒,進貨退出或折讓係屬當期進項稅額之減項,漏未申報,將被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罰鍰,請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5-3)
營業人銷售價格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依規定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因購買高爾夫球場會員證,業者開立的發票上載有一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稅額,該稅額課徵標準為何?如何計算?若轉賣該會員證是否還要課稅? 本局說明,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於銷售時課徵稅率10%之特銷稅。所謂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包含營業稅);舉例說明,甲球場會員證「初次發售」價格200萬元,加計5%營業稅10萬元,則銷售價格為210萬元,按該金額乘以10%則特銷稅為21萬,共需向消費者收取231萬元。嗣後會員如轉賣該會員證並非屬「初次發售」,不是特銷稅課稅範圍,毋須再課稅。 本局呼籲,對銷售價格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課徵租稅係為促進租稅公平及兼顧量能課稅原則,稅收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照顧弱勢,以符合社會期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二、2016教育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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